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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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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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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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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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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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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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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BZC与朱令案】朱令铊中毒案始末

第二章 【朱令铊中毒案】案发始末与医治过程

  一,受害人朱令简历:

  1973年11月24日,朱令出生在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父亲吴承之,母亲朱明新。朱令有一个比她大四岁的姐姐吴今,是北京大学生物系学生,于1989年4月野三坡春游时意外身故。朱令从小学习钢琴,15岁开始学古琴。1992年,朱令考取清华大学,入读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物化2班。朱令多才多艺,加入清华大学民乐队,94年荣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她同时也是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

  二,受害人朱令铊中毒始发时间:

  1994年11月24日正好是朱令21岁生日,吴承之专门请女儿到外面吃饭,为了赶清华12.9的演出排练,她与父亲在学校附近中关村一家饭店吃了晚饭。当吴承之拿着菜单订饭时,朱令开始肚子痛了,朱令铊中毒反应就是从这个时间开始的:朱令21岁生日这天的晚上,即1994年11月24日晚餐前,这天是星期四,按照学校正常的作息时间,朱令在星期四白天应该到校上课。

  疑问1:朱令生日这天,为什么只有他父亲一个人陪她去饭店吃饭?朱令母亲呢?按理,母亲对儿女的生日会更加重视些,1994年,北京没有那么堵得慌,朱令母亲下班后同样可以赶去给儿女过生日的,但为什么没去呢?

  三,受害人朱令铊中毒的“铊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

  1,金属铊:

  经百度显示:

  “铊”是金属单质,属于放射性的高危重金属。对于人体和其它动物来说:剧毒!铊金属为柔软固体,颜色呈“蓝白色”,无弹性;在空气中氧化时,表面覆有氧化物的黑色薄膜;“铊”的融化特性类似于“锡”,需要加热来“熔融”,熔点303.5℃;用熔锡的电络铁可以将“铊”熔化,沸点为1457℃;“铊”不溶于水。

  *关键词1:铊金属“不溶于水!”

  2,硫酸铊(铊盐):

  “铊”易溶于稀硫酸和硝酸液中,形成硝酸铊和硫酸铊,被统称为“铊盐”。铊盐是固体,同样是剧毒化学品,铊盐无色无味溶于水!而灭鼠药的主要毒药成分就是“硫酸铊”。换言之,硫酸铊就是“灭鼠药”!

  *关键词2:铊盐“溶于水!”;

  *关键词3:灭鼠药中含“硫酸铊”。根据网络水军所贴资料,孙维实验室用到的铊,是铊溶液,因为“铊”不容易水而溶于稀硫酸,所以,水军讲的“铊溶液”应该是“硫酸铊溶剂”。

  3,受害人朱令铊中毒的中毒源:

  根据1,2科普资料可以得出结论:

  1)受害人朱令铊中毒可能源于“铊盐”,因为只有铊盐是可以溶于水中的;

  2)受害人朱令铊中毒也可能源于“灭鼠药”,因为灭鼠药含有铊盐。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铊中毒”的铊源或来自铊盐,也可能来自“灭鼠药”(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

  *关键词4:朱令铊中毒,清华大学化学实验室并不一定是“涉案铊”的唯一来源。

  四,受害人朱令铊中毒后的治疗过程:

  1994.11.24.晚餐前,朱令开始肚子疼痛,并吃不下饭;

  1994.12.5,朱令首次开设胃部不舒服,腹、腰四肢关节痛。

  11994.2.8,朱令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掉光,但病因始终无法确诊。

  1994.12.11,清华民乐队在北京文艺厅专场演出纪念一二九。朱令带病参加了大多数节目,并且古琴独奏“广陵散”。

  1994.12.23,朱令入住北京市同仁医院消化内科病房,虽然没有查出病因,但住院一个月以后,朱令的病情得到缓解,并长出了头发,于是,朱令于1995.1.23.出院。

  1995年2.20,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朱令返校。开学一周后,朱令再次因不明原因发病,双脚疼痛难忍、双手麻木,再次脱发。

  1995.3.6,朱令的病情恶化,她的腿疼痛很厉害,并感到眩晕,朱令父母将其送往北医三院求治。

  1995.3.9,朱令到协和就诊,李舜伟教授接诊后,告诉朱令的母亲“太像60年代清华大学的一例铊盐中毒病例了”。但由于朱令否认有铊盐接触史,并且协和医院不具备做该项化验的条件,协和医院没有进行铊中毒的检测。随后协和又请了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与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的张寿林大夫会诊,张提出可能是“铊中毒”或“砷中毒”,建议到朝阳医院做检测,但没去。协和因为朱令否认接触过铊,就排除了铊中毒,没有检测。

  *笔者点评1:

  协和医院在李舜伟教授、张寿林大夫一致高度怀疑朱令是铊中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为朱令进行铊检测,是严重的失职和不作为医疗事故,对造成朱令今天这样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责任!

  1995.3.15,朱令症状加重,开始出现面部肌肉麻痹、眼肌麻痹、自主呼吸消失,朱令住进协和医院的神经内科病房,协和医院按照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神经根神经炎诊治。

  1995.3.22,朱令吃东西开始呛,医院对她做为了抢救和维持生命必须的气管切开术,手术中她产生昏迷。   1995.3.23,朱令中枢性呼吸衰竭,协和医院采取了气管切开术。

  1995.3.24,协和医院开始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有些人认为这对未确诊的情况下维持朱令的生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这个过程中,朱令感染上了丙肝。

  1995.3.26,朱令被送入协和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3月28日陷入昏迷状态,直到8月31日甦醒,朱令共昏迷长达5个月。

  1995.3.28,开始深度昏迷......

  1995.4.10,朱令的高中同学、北京大学力学系92级学生BZC当时将这种不明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关新闻组和Bitnet发出求救电子邮件。之后收到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回信1635封,其中約三分之一的回覆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

  1995.4.18,BZC把翻译好的email呈给协和医院,但未被采纳。

  *笔者点评2:

  第一,1995年4月18日BZC已经把翻译好的email呈给协和医院,而朱令同班同学却在临近五一节前(即4月下旬才收到)才收到BZC送去电子邮件文本要求翻译,这说明BZC于1995年4月18日呈送给协和医院的已经翻译成中文的电子邮件不是朱令同学翻译的!但之后BZC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将电子邮件送到朱令宿舍找朱令同学翻译呢?北京大学就没有英语老师或英语好的学生了?

  第二,协和医院的这一态度说明了什么?说明“治病救人”的医疗准则和医德操守在一些医务人员的脑海中已经没有了踪影,他们满脑子只有“利益”!

  1995.4.28,当朱令父母得知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可作做铊中毒鉴定后,在一位协和医生的暗中帮助下,取得朱令的尿液,脑脊液,血液,指甲和头发,于1995年4月28日来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进行检验。当天,陈震阳即出具了检测报告,认为朱令为两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后朱令体内铊含量远远超出致死剂量,并怀疑有人蓄意投毒,同时建议服用普鲁士蓝解毒。

  1995.4.28,协和医院根据陈震阳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建议服用“普鲁士蓝”来解毒的治疗意见,开始用“普鲁士蓝”化学剂给朱令排毒,服用当天,血液中的铊离子浓度开始下降,一个月后,朱令体内的铊含量基本上被排除,中毒的症状消失。但是,因为协和医院的医疗不作为,没有及时对朱令作“铊毒检测”,导致铊离子在朱令体内滞留的时间太长,神经系统遭到严重损害,视觉几乎完全丧失,肌体功能也受到严重损伤,仍处在昏迷中,给朱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1995,8.31,朱令从长达5个月的昏迷中苏醒。

  1995.11,朱令从协和医院出院,转入其他医院和康复中心接受治疗。但朱令至今然完全失去行动能力。

  *笔者点评3:

  协和医院在朱令住院期间,对朱令进行了多项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HIV,脊髓穿刺,核磁共振,免疫系统,化学物质中毒,抗核抗体,核抗原抗体和莱姆病等),但除了莱姆病以外,其它项目的化验结果皆为阴性。由此可见,协和医院在对诊断朱令的病情上是不惜一切代价的。

  问题是:为什么在李舜伟教授和张寿林大夫对朱令的病情提出可能是“铊中毒”之后,协和医院却以没有检测设备为由拒绝对朱令身体进行“铊检测”呢?这是违反常理的!如何解释协和医院的这一反常现象呢?作者作以下推理:

  第一,协和医院在朱令住院期间,不惜一切代价对朱令进行了多项检测(包括艾滋病病毒HIV,脊髓穿刺,核磁共振,免疫系统,化学物质中毒,抗核抗体,核抗原抗体和莱姆病等),明知李舜伟和张寿林两位教授在最初就提出“铊中毒”的前提下,却避重就轻地去做各项没有被主治医生怀疑的艾滋病等检测?唯一的解释就是协和医院在朱令入院后的最初诊断中已经确诊朱令是“铊中毒”,而且他们也知道使用“普鲁士蓝”就可以立即排毒,但协和医院为什么要“懂装不懂”呢?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协和医院借此机会将朱令作为小白鼠作临床试验,看看在不使用“普鲁士蓝”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其它救治办法,比如通过全身大换血等,期间,对朱令不惜一切代价所作的其它一系列检测无法是用病人家属的巨额医疗费用玩的障眼法,以欺骗病人家属和公众关注视线,为日后推卸医疗责任埋下伏笔。

  第二,加上从朱令入住协和医院就诊,假设李舜伟教授根据自己的诊断及时使用了“普鲁士蓝”对朱令进行排毒,朱令应该完全可以康复。

  一个医院的教授级主任医生应该具有诊断权和处方权,李舜伟教授完全可以凭自己的诊断对朱令病情针对性地用药进行及时地有些治疗,为什么在李舜伟教授提出朱令是“铊中毒”的诊断后,李舜伟主任医生就瞬间丧失了“诊断权和处方权”?

  唯一的解释就是院方某一权贵在此期间做出了要拿朱令当小白鼠进行临床试验的决定,而李舜伟教授迫于权贵的淫威昧着良心装聋作哑参与演戏。因此,协和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朱令铊中毒问题上不只是“医疗事故”这么简单,作出拒绝给朱令进行铊检测的某权贵已经涉嫌到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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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BZC与朱令案】朱令铊中毒案始末

   第三章 【朱令铊中毒案】警方立案与调查经过

  声明:本篇根据网络可百度资料写成,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仅供本篇分析推理之用,不具权威性和完全真实性,特此声明!

  一,朱令铊中毒案的报案及受理时间:

  1995.4.28当晚,在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后,朱令父母立即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提出报案的请求,薛随即向清华大学保卫部部长兼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报案。

  二,朱令铊中毒案的立案时间:

  1995.5.7,北京市公安局开始正式立案调查。

  警方同时说明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的物品,使得仍还有小于1%的物证缺失。

  但警方表示:不会放弃并有自信心在公开的法庭上给嫌疑人定罪。

  *重大疑点一:

  在北京市公安局于1995年5月7日开始立案调查清华投毒案之前的五一放假期间,朱令宿舍发生了离奇盗窃案,朱令的洗漱用品丢失。

  *作者点评4:

  第一,面对这样一起严重的具有明显谋杀特征的“刑事投毒案”,在受害人朱令的父母亲自报案后,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在9天之后才立案?如果及时立案调查,立即搜查朱令宿舍,朱令的洗漱用品就不会丢失!

  五一放假可以作为“延缓立案”的理由吗?很明显,警方针对清华投毒案的立案问题上的“行动迟缓”超乎寻常,导致重要的物证--朱令的洗漱用品丢失,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真的有玄机吗?

  第二,警方公布的物证失窃数量小于1%,也就是说,截止1995年5月7日警方立案并搜查朱令宿舍时,仍然查获了大于99%的物证,请问警方这些物证现在在哪?当时搜查到的这些物证后来是怎么处理的?如果99%的物证与朱令案中毒案件无关,怎么证明失窃了的小于1%的物证就一定与朱令案中毒案件有关呢?

  显然,警方当时排除朱令同宿舍室友作案嫌疑是由一定依据的。

  三,警方立案后对朱令铊中毒案的调查经过:

  1.警方清华派出所在接到朱令父母报案之后所采取的行动:

  1995.5.7,警方说明有证据显示:嫌疑人利用铊中毒测试报告出得太晚,破坏了朱令宿舍的物品,有人在警方于1995.5.7.利用开始立案调查清华投毒案之前的五一放假期间,将朱令宿舍里的朱令洗漱用品偷走。使得小于1%的物证缺失。但警方没有说明被偷走了什么。但表示:不会放弃,有自信心在公开的法庭上给嫌疑人定罪。

  1995年夏秋时分,警方到朱令父亲单位调查朱令父亲和孙维父亲的关系;

  *作者注意到:这是一个重要线索,这样线索所包含的信息量巨大!

  1996年2月,北京市公安局14处有关领导对朱令家属表示案件难度很大,仍在努力之中;

  1997年2月,化学系薛芳渝教授告知朱令家人,校方将配合警方作一次有效的侦破行动,但后来一直没有下文。

  1997年3月,朱令家人以出事班级即将全部毕业,人证即将难以获得为由,上书北京市公安局长。

  *笔者点评5:

  案情发展到这里,朱令家人第一次给警方以实质性的压力,警方同时感受到了压力。

  1997.4.2,sw作为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北京市公安局14处带走,孙维并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纸上签字。在被连续侦讯8个小时后,sw被家人接回家。

  *作者点评6:

  对于朱令铊中毒案,因为中毒时间发生在清华大学校内,由于此案属于化学品投毒,从涉案嫌疑角度来看,朱令所在的班级同学、宿舍室友、化学课老师、实验室老师、校内其他能够接触到朱令的校友老师等在警方侦察期间都可以被列为嫌疑人接受调查。

  因此,sw被北京市公安局14处带走,并在印有犯罪嫌疑人的纸上签字,遭到警方连续侦讯8个小时。这段经历只能说明sw曾被警方列为重点犯罪嫌疑人,曾被警方以强制方式接受过8小时讯问,但不能说明sw曾经遭到警方正式拘捕过;

  sw被家人接回家。这段经历只能说明警方在侦讯sw8小时之后,没有获得有效口供以证明sw是罪犯,因此,警方随后放人,没有再对其进行羁押并通知家人将其接回家,这完全属于正常的调查,不能就此认定sw被警方放回就一定是sw家人施压造成的,除非质疑者能够拿出幕后交易的有效证据出来,“质疑”不等于就是“事实”。

  1997年11月,在朱令母亲朱明新发表在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上的一封信中提到:警方迄今一直怀疑投毒者可能是朱令同班同舍的一位女同学。

  *作者点评7:

  这就间接证明了警方并没有明确sw就是投毒人,所以,警方没有指名道姓在怀疑谁,只是划定了怀疑范围,仅此而已,因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都是受警方重点怀疑的对象。

  1998.8.26,公安机关宣布解除对孙维的重大嫌疑,同时本案结办。

  依据是一份公安部办公厅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复函称本案已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

  *作者点评8:

  1)关于“结案”一事,警方是否有正式书面备案不得而知,希望警方尽快信息公开,以免公众猜想。

  2)解除对sw的犯罪嫌疑是指超过法定的期限,公安机关因没有确凿证据,于是依法解除了对sw的犯罪嫌疑,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就被完全排除,一旦有新的证据与sw有关,警方仍然可以将sw重新列为嫌疑人而对其进行重新调查。

  *重大疑点二:

  第一,案件没有被侦破,甚至毫无进展,关键是:本案仍在追诉期内,此时警方决定结案的法律依据在哪?

  第二,2006年1月,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告知朱令父母:“有对象”,“上面批准后,开始短兵相接”;

  但案件最终没有进入法庭阶段,北京警方一直没有对外宣布朱令铊中毒案已经被侦破,也没有公开与案件有关的任何细节以及原因。但主要负责这个案件的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在2006年对采访记者提及“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且“这件事情很敏感”。

  作者质疑一:清华大学派出所所长李慕成真的会对朱令父母说过“有对象,上面批准后,开始短兵相接”这样的话吗?

  作者质疑二:北京公安局十四处李树森真的会告诉记者“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且这件事情很敏感”这样的话吗?

  专案组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明确纪律,案件未破,侦查人员却在到处放风,这符合实际吗?如果不符合实际,那就是有人故意捏造出来的,这个捏造事实的究竟为什么要捏造事实诋毁侦察人员呢?或许下面的分析推理会作出合理解释。

  2,媒体记者、朱令同学及网友对朱令铊中毒案侦破工作的关注:

  1995年9月,《女友》杂志记者陈童去采访朱令同宿舍女生,遭冷遇。

  2002年,在网上有人撰文指出,向朱令投毒的嫌疑人是sw。

  2002年,BZC以真名实姓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介绍了一些内幕。

  2005.11.30,在天涯社区,一名ID为“skyoneline”的网友发表了《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重提此案,在社区内引起了关注。

  2005.12.30,一个ID为“孙维声明”的网友(此帐号由sw父亲证实为sw本人,同时也被在天涯发表评论的部分物化2班同学证实)发表了《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以孙维的名义公开为自己辩解,激起众人的讨论,并引起网民对此案极大的关注。在网络上,很多网友谴责sw为投毒者,一些网友并对其进行人肉搜索,找出了孙维的家人、住址、所在单位等信息,还有朱令和孙维所在班级的同学列表。

  2006年1月中旬起,《中国日报》、《新闻晨报》、《法制早报》、《南方人物周刊》、《新民周刊》、《青年周末》、《华夏时报》、《大连晚报》等众多媒体对了朱令事件相关内容以及网络上的讨论进行了报道。

  2007.1.22-23,中国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东方时空》節目播出专题记录片《朱令的十二年(上)、(下)》,将此案的关注又推至一个更新更广的高度。

  2013.4.15,上海复旦大学发生医科硕士中毒事件,疑似室友投毒,由于情况类似,网民讨论中再次频繁提起朱令事件。

  2013.4.19,sw曾用的天涯论坛帐号时隔七年后再次发帖,声称她希望真相大白。但天涯账号在2011底曽发生泄露事件,现使用此账号者是否是其本人值得怀疑。

  2013.4.19,南方都市报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据称在2005年底破解sw及相关人员电子邮箱的计算机“黑客”,获取了网上流传的据称是sw发给关系者的《发帖指南》的原始文档。“黑客”的身份得到BZC的确认。

  *重大疑点三:任何对sw不理的情况下,总会出现BZC的身影,BZC真的是真理的化身,其灵魂无处不在?他真的是万能的吗?后续的分析推理或许会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朱令家人起诉协和医院时间:

  1996年12月,朱令家人认为,协和医院因误诊耽误了治疗时间,才使得铊中毒给朱令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1996年12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截止至今,未见披露姓名以及所在所)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朱令家人的委托将协和医院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近80万元”。

  1997年10月,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作出协和医院不存在过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

  1999年4月2日,一审协和医院胜诉。

  1999年12月,免费代理此案的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鉴定,该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协和医院)该不作为的行为导致被鉴定人朱令病情被诊断的延误,因此,北京协和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2000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医疗等损失10万元。

  *作者点评9:

  第一,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是不顾事实颠倒黑白的“关系判决”,甚至连最起码的人道主义都没有,中国就是存在着这种既不要法也不要脸的黑心法官,这些黑心法官正在执法违法,严重侵蚀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是造成相当案件司法不公的毒瘤。

  第二,二审法院的判决,虽然给上判决盖了一块遮羞布,良心有所发现,但二审的终审判决同样是不公平的判决。

  第三,协和医院在朱令主治医生李舜伟教授已经做出正确诊断的前提下,剥夺了李舜伟主任医生对朱令案的诊断权和处方权,并在不惜一切代价对朱令做各项检测之下,一再拒绝对朱令做铊中毒检测,明显是在拿朱令当小白鼠做临床试验品,当时协和医院做决定的某权贵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已经犯有故意危害朱令生命安全的刑事责任。

  因此,朱令代理律师当时忽略了对协和医院的进一步调查,放弃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是令人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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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BZC篇

  网络上关于朱令案的质疑最初是由BZC于2002年以真名实姓在“新语丝”网站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介绍了一些内幕。因此,本帖中对系列涉案人的质疑就从BZC先生开始,随后将对孙维、金亚等人展开系列质疑,对所有涉案人的质疑将以足够的间接证据加客观事实进行理性分析推理,不带偏见和情绪化,敬请大家耐心看到底。

第二篇 BZC篇

  第一章

BZC背景资料(注明:BZC背景资料来自“百度搜索”和网络朱令案资料,

  未经作者本人亲自核实,其真实性有待考证。)

  北京人,生日3月3日,初中汇文中学,成绩一般,中考后转校。高三又转回汇文中学。爱好读书,有”小书圣“之称。其家里有一面墙的书。高中时时常穿蓝色工装,带毛主席像章。为人高调,特立独行,能说会道。初中和高三时与朱令同班。

  92年入北大力学系。大一军训时,公开追求一漂亮女孩,92级学生很多人有耳闻。3个月后左右分手。大二时(93年),那名女孩家里急需钱,BZC送去3万块钱,女孩接到钱等BZC离去后,大哭,原因不明。大二,大三时,BZC考了计算机方面的系统分析员证书,分数据说是全国第6名。

  大三时,因为朱令案的介入,名动一时。几个月后,因为某种原因,被北大劝退。同宿舍另外一人,因为偷书事件,也被劝退(时间不详)。

  95年到97年,BZC的去向,没有找到资料。有人说其间他出过国,也人说在自主创业。

  98年,因为某种原因,BZC被肖建华看中,成为北大**资源的总经理,与明天系联系了起来。(肖建华,86级北大法律系,89年北大学生会主席,妻子周**,是李彦宏的同班同学。肖**崇拜毛泽东,熟读毛选,是明天系的实际控制人。业界传说,其结交了一些高层及其近亲。

明天系内部保密严格,以毛选为教材培训干部,注重媒体公关,有强大的公关团队。明天系的经营作风,以神秘,背景深厚,不择手段闻名业界。最近一次大事件,是借正大集团,试图隐蔽控股中国平安。4月媒体揭发明天系,传言是马明哲的反击。)北大**资源后来变身(或者是拆分)为**高软,BZC出任**高软的总经理。

**高软以政府机关,国企等单位为目标客户,提供系统集成软件产品。但BZC似乎并没有把太多精力放在公司上。

第二篇

BZC篇

  第二章

BZC参与朱令案网络论战始末

  2002年,国外一些论坛开始讨论朱令案,有参与朱令网络诊断的医生参与。讨论中,谈及95年12月一篇介绍朱令事件的文章,其中提及,朱令案的凶手当时指向一个被抛弃的追求者(link at this point to a jilted

suitor),铊盐不是来自于朱令所在学校的实验室(来自哪里?不知道)BZC得知讨论后,发表了一篇帖子,号召同学去看朱令。提及朱令二次入院前,朱令去北大找他上外教口语课,以及事发一个月前,去过她宿舍。

  之后另有一篇帖子,以民乐队竞争,唯一接触者等指sw为凶手,同时,用“听说”明指sw是唯一可以接触铊的人,而对于清华是否管理不严,导致很多人事实可以拿到铊盐,他直称“不得而知了”。这两篇文章,都注有“请随便转载到新语丝。。。”的字样,第一篇以BZC本人在yahoo的id首发yahoo,

第二篇,在新语丝首次看到。 不久,第一篇文章被质疑,与先前BZC所称, 与朱令上大学后就没有见过朱令相矛盾。遭到质疑后,BZC否认第一篇文章为他所发,声称,文中的我是另一个朱令中学同学,也在北大。两篇帖子发表后,受到舆论关注,公众普遍认为sw可能是凶手。但是真真假假的各种爆料中,并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证明或者证伪凶手。

  2005年底,在2002年BZC爆出的”内幕“基础上,有网友更尖锐指sw是凶手。引出

sw声明,对主要的疑点做了反驳,交叉比对,求证后,基本证明2002年BZC的论据有问题,BZC再度发帖,回应了质疑,由于“下面我就我所掌握的事实做以下说明,鉴于国内的现实和对知情人的保护,请恕我不能如“团支书”所要求的那样给出消息所闻的明确出处,但不代表这仅仅是道听途说”,新提出的论据无法求证,同时要求sw自证清白。

  后来,BZC又发了多个帖子,对自己”转述“的论据不实不做任何道歉的情况下,措辞激烈指控sw撒谎,声称“我掌握的信息足以让我认定sw是凶手。但如果我是法官,我不会判sw有罪

”,同时暗示应该对sw案使用”刑讯逼供“并使用”旁证“。天涯上首次出现了较大影响的质疑声。但同时,也开始有更多人使用非理性的方式对待sw及同学。

第二篇 BZC篇

  第三章

BZC介入朱令案

  1,朱令到协和医院就诊及治疗时间表:

  1995.3.9,朱令到协和就诊;

  1995.3.15,朱令症状加重;

  1995.3.22,朱令吃东西开始呛;

  1995.3.23,朱令中枢性呼吸衰竭;

  1995.3.24,协和医院开始对朱令采取血浆置换疗法,前后8次,每次均在1000毫升以上;

  1995.3.26,朱令被送入协和医院的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

  1995.3.28,开始深度昏迷......

  2,BZC介入救助时间及经过:

  1995年4月8日,BZC和5名中学同学去医院看望朱令:

  “她几乎全身赤裸地躺在ICU病床上,身上插满了管子。我的第一反应是拔腿想走,但是双腿已经不听使唤。”中学毕业之后的第一次见面,竟然是这样一个场景。此情此景,正在北京大学力学系读大三的BZC决心为朱令做点什么。

  据朱令同学称,BZC和朱令是中学同学,当时关系不错。但朱令的姐姐意外身故后,朱令受到的打击很大,可能是由于性格变孤僻了,两人打交道就少了。4月的这次探望,是因为同学告知他说朱令可能不行了,去见最后一面吧。

  *作者点评1:

  “同学告知他说朱令可能不行了,去见最后一面吧”。这一句话背后的有潜台词,这说明BZC与朱令曾经有着不一般的关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呢?男女同学之间,如果关系超越了同学关系,那会是什么关系?

  这一面,竟然使BZC成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神话:它成为中国首位利用互联网向全球寻求拯救而受益的病人。但是,这仅仅来源于BZC的自说自话,事实究竟如何?

本文作者经过百度“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表”,将在后面来全面揭示真相!

  1995.4.10,朱令的高中同学、北京大学力学系92级学生BZC当时将这种不明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Usenet的sci.med及其他有关新闻组和Bitnet发出求救电子邮件。之后收到世界18个国家和地区回信1635封,其中約三分之一的回覆认为这是典型的铊中毒现象。圣裘德儿童研究医院[11]的医生在回信中指出“疑似铊中毒,认为根据头发脱落、胃肠道问题和神经问题等症状几乎可以确诊”。由于当时中国互联网不发达,海外UCLA的Dr.

Xin Li在UCLA的服务器上和Dr. John W. Aldis一起曾帮助创建了UCLA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网,在朱令铊中毒远程诊断的信息发布和协调上起了关键作用。

  以上内容仅仅来自于BZC自己的介绍或宣传,事实究竟如何,作者通过大量可搜索证据来证明以上BZC的说法是否基于事实。

  *作者点评2:

  1995.4.18,BZC把翻译好的email呈给协和医院,但未被采纳。

  1995.4.28,由于互联网上的回信怀疑是铊中毒,当朱令父母得知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可作做铊中毒鉴定后,在一位协和医生的暗中帮助下,取得朱令的尿液,脑脊液,血液,指甲和头发,于1995年4月28日来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进行检验。当天,陈震阳即出具了检测报告,认为朱令为两次铊中毒,第二次中毒后朱令体内铊含量远远超出致死剂量,并怀疑有人蓄意投毒,同时建议服用普鲁士蓝解毒。

  至此,朱令案铊中度病因基本确定,并按照铊中度病治疗方案进行救助.

第二篇 BZC篇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表:

  1,中国开始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的时间:

  1994年4月20日,NCFC通过美国Sprint公司的64K全连接专线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使中国成为世界Internet大家庭中的一员。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Internet的国家

  本章疑点1:此时,BZC是无法上网的。

  2,1995年1月,邮电部电信总局CHINANET专线开通,并且通过电话网、DDN专线以及X.25

网等方式开始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由此互联网开始进入千家万户,但这只是开始计划实施,并非已经完全实施。

  本章疑点2:此时Internet接入服务刚开始,仅仅是邮电部电信总局CHINANET专线开通,并且通过电话网、DDN专线以及X.25

网等方式开始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的时间,并未正式开始业务实施。

  3,正式开始向社会提供Internet接入业务的时间:

  1995年5月17日(世界电信日),当时的邮电部宣布,向国内社会各界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供所有互联网业务。意味着国内互联网络市场化阶段的开始,用户不论单位或个人,只要交钱便可上网。

  本章疑点3:1995年5月17日,邮电部宣布在这一天向国内社会各界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供所有互联网业务。意味着国内互联网络市场化是从1995年5月17日这一天开始的!

  然而,BZC却在 1995.4.10就能上国际互联网进行电子邮件的收发了,这是重大疑问!

  4,中国最初互联网用户登记手续及时间:

  1996年1月,中国CHINANET全国骨干网建成并正式开通,开始提供服务。当时Internet的使用受到限制:用户和ISP需要到公安局登记。

  1998中国政府控告林海"阴谋颠覆政府",因为他向美国的Internet杂志提供了30,000个email地址。(后来他被判2年徒刑)

  本章疑点4:中国CHINANET全国骨干网在1996年1月才建成和正式开通,即最早开始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时间为1996年1月,而且Internet的使用受到限制,用户和ISP必须到公安局登记,这说明BZC在1995年4月10日是不可能用上Internet国际互联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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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股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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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BZC篇

  第十章 BZC可能涉嫌虚构3000多封电子邮件的来历

  【朱令铊中毒案】报案时间为1995年4月28日,北京警方立案时间为1995年5月7日,第一次到朱令案宿舍的侦查时间为1995年5月7日。当警方在搜查朱令宿舍时,发现朱令的咖啡杯藏在了sw床下的箱子里,并且发现部分洗漱用品被盗。

  我们知道,BZC在1995年4月底,曾到达过朱令宿舍,其主观上是去清华朱令宿舍找人翻译电子邮件(前面我们已经用大量间接佐证证明了当时BZC没有上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的可能性,也没有非去朱令宿舍找朱令同班同学翻译电子邮件的必要性),在推理上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疑问点:

  1,由于在BZC去了朱令宿舍后,在宿舍无人居住的五一假期中发生了失窃案,因而BZC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失窃案的嫌疑人之一。

  假设BZC以可能是虚构的电子邮件需要请sw等人翻译为借口,目的是去朱令宿舍查看朱令遗留在宿舍现场的私人用品,并通过将朱令水杯转移至sw床底下的箱子里预先陷害sw,企图通过警方的搜查,来制造出一个sw就是用朱令水杯作为犯罪工具来投毒的物证。

  作者的推理依据依然是:

BZC在4月28日朱令已经被确诊为“铊中毒”并已对其使用正确解药的情况下,已没有任何必要再将3000封电子邮件一一翻译成中文,但BZC为什么还要去朱令宿舍请朱令同学翻译这些电子邮件呢?

  产生上述疑问的具体推理依据如下:

  BZC在1995年4月10日~1995年4月18日期间,其个人及其同学根本没有上国际互联网的条件:

  第一,当时中国国内电脑硬件的最高配置为386,其内存容量、CPU运行速度、显卡内存等硬件技术,尚不具备支持上国际互联网所需要的电脑硬件配置要求;

  第二,当时的386电脑所装系统只能是字符界面的DOS操作系统,而字符界面的DOS操作系统最高版本为DOS6.22(当然,1995年版本还很低),没有可以链接上国际互联网的操作功能设置;

  第三,1996年3月,清华大学提交的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中文编码的汉字统一传输标准被IETF通过为RFC1922,成为中国国内第一个被认可为RFC文件的提交协议。也就是说,当时不会将英文翻译成中文的BZC,如果发电子邮件,也只能用中文发,但根据本条历史史料记载:在1995年4月18日之前,中国任何一台电脑都不可能使用中文向国外发送“中文电子邮件”,从而可以推定:BZC在1995年4月18日之前是不可能使用中文向国外发送电子邮件的;

  第四,1995年5月17日(世界电信日),当时的邮电部宣布,向国内社会各界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提供所有互联网业务。意味着国内互联网络市场化阶段的开始,用户不论单位或个人,只要交钱便可上网。这意味着国内互联网络市场化是从1995年5月17日这一天开始的!

  从而我们可以推定:BZC在 1995.4.18日之前,其个人是不可能上国际互联网向国外发送电子邮件的;

  第五,

1996年1月,中国CHINANET全国骨干网建成并正式开通,开始提供服务。当时Internet的使用受到限制:用户和ISP需要到公安局登记,实际上也就是在1996年1月,国际互联网对个人是限制的;

  这意味着BZC在1995年4月18日之前,其个人根本不可能使用Internet国际互联网!

  第六,BZC宣称他在为朱令病情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国外求助,仅仅在一周时间内就收到电子邮件多达3000多封(1985年4月11日--1985年4月17日),于是他编写了一个过滤软件,用于排除无效邮件,这可能是一个弥天谎言!

  a)假设这个过滤软件BZC于1985年4月17日当挽编写的数据库(注意:1985年4月那个年代只能编写数据库),如果将3000封电子邮件存在数据库中,当时的电脑是386,其运行速度一天之间可以处理如此多的电子邮件?要知道,当时的电脑CPU运行速度不可能有这么快。

  b)在1985年4月那个年代,使用数据库来过滤“含铊电子邮件”,必须人工将每一个电子邮件从数据库里调入过滤软件对其进行筛选,以提示该电子邮件是否有“含铊”敏感词,这是多大的工作量?一个晚上能筛选多少个电子邮件呢?就算当时386电脑的实际运行速度能够在一个晚上处理掉3000多个电子邮件,但操作者也是无法完成的。

  所以,要在第二天即1985年4月18日将3000个电子邮件中筛选出BZC所认为的“铊中毒电子邮件”交到协和医院重症病房门口是不可能做到的!当然,如果BZC是“火星人”或许会例外;

  c)既然BZC事先是在对朱令病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才向国际互联网发出求援的,而BZC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他是怎么想到用“铊中毒”作为敏感词对国外发来的3000多封电子邮件进行过滤的?这是重大破绽!

  从刑事侦查理论上来讲,反常即为疑点!

  BZC事先编写过滤软件对含有“铊中毒”敏感词的电子邮件进行过滤,这个事实充分说明BZC事先可能已经知道“朱令是铊中毒”。

  进一步推理:BZC为什么能够事先知道朱令病情源于“铊中毒?”这是否说明BZC可能是当时关于“朱令是铊中毒”的唯一知情人或为知情人之一?

  再进一步推理:BZC为什么会事先知道朱令是铊中毒的呢?如果BZC不是“神”的话,那他是谁呢?他在【朱令铊中毒案】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

  第七,假设在1985年4月10日这个年月日,BZC破天荒地在中国大陆北京可以随意上国际互联网了,那时只能用英文进行交流,既然BZC能够用英文写发电子邮件,详细介绍朱令病情,寻求国际友人帮助,这一事实充分说明BZC的英语水平不是一般的好,而是非常好!

  但反常的是:可以用英文写发电子邮件、又能在字符界面DOS操作系统平台上快速编写出筛选“铊中毒”过滤软件的BZC,却会看不懂收到的英文电子邮件?

  反常即为疑点!

  当时的BZC究竟是“精通英语”呢?还是确实“不懂英语”?

  a)如果BZC“不懂英语”,他是如何用英文写出“详细介绍朱令病情的电子邮件”的?

  b)如果BZC“不懂英语”,他在请清华大学朱令班同学帮助其翻译电子邮件之前是如何读懂国外电子邮件并且能够准确找出确诊朱令病情源于“铊中毒”的哪部分电子邮件的?并将这一关于“朱令系铊中毒”的电子邮件迅速送往协和医院重症病房的?

  c)如果BZC“不懂英语”,BZC是依靠什么“灵感”来确定他请朱令同学翻译的电子邮件就一定是有价值的呢?因为除了sw之外,其他同学都没有在实验室接触过“铊”;

  d)如果BZC请朱令同学翻译电子邮件是表象而实际上主要是想让sw进行翻译,因为sw是唯一接触过“铊”的人,那么,这又有疑问:作为北京大学的BZC事先怎么知道sw是朱令班上唯一在实验室接触过“铊”的人?

  假设以上两点不是虚构而是事实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推理出:BZC是精通英文的!这就产生了如下疑问:

  精通英文的BZC为什么还要将电子邮件送到清华大学请不是学英语专业的朱令同学(包括sw)帮助他翻译电子邮件呢?如果需要学化学的同学帮助,北大没有化学老师和同学吗?

  对于上面的这一疑问,本文作者将留待后面进行分析和推理。

  ====================================================

  2,

如果BZC存在着虚构事实的可能性,问题是:BZC为什么要虚构这样的事实?这些电子邮件又是从何而来?本文作者将根据上述系列推理再作如下推定:

  1)电子邮件下载于国外,通过国际电传在北京的某台电话传真机上获得了这些电子邮件,这些国际电传过来的电子邮件数量仅为提供给清华大学朱令同学翻译的那些邮件;

  2)电子邮件下载于国外,通过国际快递送达BZC手中;

  3)根据上面的推定,因为BZC在1995年4月17日之前不具备使用北京大学教学实验用电脑或家用电脑上国际互联网,因此,可以推理出以上两种获取电子邮件的途径之一是成立的;

  4)如果电子邮件直接下载于国外,然后以传真或快递方式到达BZC手中,这就说明BZC利用互联网向国外求助诊断朱令病情的“方式说”是虚构的,但“事实”是存在的;

  5)如果电子邮件直接下载于国外,然后以传真或快递方式到达BZC手中,这同时说明BZC事先或许知道朱令是“铊中毒”,所以,通过某一海外渠道从国外下载了关于“铊中毒”的电子邮件,但这些电子邮件很可能是国外网站上公开发表的一些关于“铊中毒”的诊断及治疗方法的医学文章,通过截取其中关键的“诊断与治疗铊中毒内容再结合朱令病情进行二次加工后的二手电子邮件,最终成为了BZC在北京直接从国际互联网上收到的电子邮件。

  3,BZC于1995年4月18日即已将翻译好的电子邮件送到协和医院,但BZC却在4月底才将电子邮件送到朱令宿舍要求朱令同班同学进行翻译,因此,朱令同班同学将电子邮件翻译好并且教给BZC时,已经是1995年五一假期之后。

  这就出现如下的问题:

  a) BZC已经在1995年4月18日将电子邮件翻译好送达协和医院;

  b)

1995年4月28日,朱令父母已经根据BZC提供的电子邮件所确定的“铊中毒”提取了朱令身上的检材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找陈震阳教授做铊中毒鉴定,最终确诊朱令是“铊中毒”。

  根据以上两点,BZC已经完全没有必要在1995年4月底再将电子邮件送到朱令宿舍请朱令同班同学去翻译电子邮件。这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之处暂且不论,就必要性来说已经毫无必要!但BZC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

  *这是一个重大疑点!

  据此,作者又提出如下疑问:

  第一,BZC为什么要隐瞒所谓的“电子邮件”来历?

  第二,BZC为什么要从国外获取有关“铊中毒”的英文资料(所谓电子邮件)?

  第三,BZC在已经将翻译好的电子邮件事先提供给了协和医院以及朱令父母,并在“朱令父母将朱令检材送到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找陈震阳教授做铊中毒鉴定并确诊为铊中毒”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将英文电子邮件送去朱令宿舍要求朱令同班同学进行无用的二次翻译呢?

  这些疑问给人们留下了丰富的“想象空间”,本文作者将在后续的分析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与推理。

  也许大家非常想知道这丰富的“想象空间”中究竟还有哪些可能性?也许大家现在就想知道这些可能性会是什么? 第二篇

BZC篇写到这里,光有对BZC的质疑和推理,那么,经过质疑和推理后的推论在哪?在本文作者的推论中,BZC有可能涉嫌下毒或者是涉嫌下毒的嫌疑人之一吗?

  对于这个问题,作者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分析推理的过程是为了得出最后的推论,但这个推论究竟是怎样的结果?本文作者将在对所有涉案嫌疑人作出分析和推理后在相应的终极篇中作出推论,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认定需要找出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包括究竟是“情恨犯罪”、还是“仇恨犯罪”、还是“嫉恨犯罪、还是精神病态犯罪”)和犯罪条件(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工具、犯罪地点等)、犯罪痕迹(犯罪现场的人证、物证等)作为推论依据,每一个嫌疑人的最后推论都将在相应的终极篇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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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BZC与朱令案】终极推理

  第一章 锁定朱令铊中毒的中毒日期,进而锁定朱令铊中毒的中毒地点。

  假设作者的上述推理完全成立的话,BZC是否真的涉嫌下毒了呢?请继续看以下的分析推理:

  一, 犯罪需要动机

  对朱令下毒无疑涉嫌故意谋杀罪,凶手犯罪去谋杀一个人,必然会有“犯罪动机”!我们可以罗列一下凶手谋杀朱令的犯罪动机主要有哪些:

  1, 情杀:

  如果凶手曾经与朱令谈过恋爱,后来因某种原因两人分手了,但凶手并不愿意善罢甘休;凶手或追求过朱令但遭到朱令拒绝,凶手因此怀恨在心,对于这两种较为普遍的情况,会存在“情杀可能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以上两种情况出现的情杀案例很普遍,但作者研究朱令案两个月以来,并未发现有史料记载BZC曾经与朱令谈过恋爱或追求过朱令,他们之间是正常的中学同学关系,而且各自进入大学后鲜有往来,在朱令同学和BZC同学中,均无人提及他们在大学期间有过“恋爱关系”,也就是说,BZC不存在“情杀朱令”的犯罪动机,所以,在“情杀犯罪动机”中,BZC完全可以被排除嫌疑。

  2, 仇杀:

  如果凶手与朱令或其家庭有仇,会存在“仇杀可能性”。

  作者近两个月来,阅读了大量有关朱令的资料介绍,也进行了多重角度的百度搜索,未发现有史料记载BZC与朱令及其家庭有仇隙存在;他们在中学同班期间是关系比较好的同学;在朱令中毒住进协和医院期间,BZC能够与中学同学一起去医院看望朱令并积极寻求病因,从犯罪心理学这个角度来看,BZC心路坦荡,没有丝毫与朱令及其家庭存在仇隙的痕迹。因此,BZC不存在“仇杀朱令”的犯罪动机,所以,在“仇杀犯罪动机”中,BZC完全可以被排除嫌疑。

  3, 嫉妒杀人: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嫉妒他人而杀人的现象不多见,但不能说没有。

  在作者研究朱令案的过程中,未发现BZC与朱令存在明显的“优势落差”,从学业上来讲,BZC与朱令都考取了国内一流名牌大学,双方不存在因学业落差而产生嫉妒心理;从个人长相来讲,朱令为女孩子,BZC为男孩子,双方不是同性关系,不存在因容貌落差而产生嫉妒心理;从家庭背景来讲,双方的家庭在经济上、地位上虽有明显落差,但也不可能因为家庭的优劣而产生嫉妒心理去杀人。

  根据以上分析,BZC也不存在因为嫉妒心理作崇而产生“嫉妒犯罪的杀人动机”,所以,在“嫉妒犯罪杀人动机”中,BZC完全可以被排除嫌疑。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BZC完全没有对朱令下毒的“犯罪动机”。

  4, 精神病态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凶手的犯罪并非出于什么“犯罪动机”,其杀人犯罪只是由一种精神病态所驱使,这种情况分两种可能性:

  1)凶手在犯罪前并没有精神病史,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因受被害人的某种行为的刺激,而导致其隐性精神病突然发作,从而在精神无法自控的情况下犯罪杀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警方明显感觉其犯罪动机无厘头,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其在犯罪期间精神处于异常的失控状态,在此情况下,警方会请精神病专家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

  2) 凶手在犯罪前有精神病史,在其发病期间,精神失控而犯罪杀人;

  作者在反复查证有关BZC的个人成长资料中,未发现BZC有精神病史或在某一时间段内有过隐性突发精神病的病理记录。

  根据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BZC同样不存在“精神病态犯罪”的可能性。

  二, 犯罪需要条件:

  凶手犯罪,必然需要犯罪条件。对于朱令铊中毒案来讲,下毒者必须具备“铊知识”、“能够接近朱令生活区或”

、“具有作案时间”、“具备作案空间”等必备条件。

  下面,我们通过朱令两次发病的具体时间来分析一下BZC是否具备对朱令下毒的犯罪条件:

  1,铊中毒症状:

  1)铊中毒最典型的特点,不管是急性中毒还是慢性中毒,都表现在神经系统、皮肤和心血管上。铊的致毒原理是通过阻断体内钾的供应,致使健康细胞无法生存。

  最初为胃肠道刺激症状,具体表现为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腹绞痛或隐痛,也有牙龈糜烂以及出血性胃炎等;

  如果中毒剂量较小,患者可能仅表现出厌食或恶心。

  2)铊中毒后1至5天将出现双下肢酸麻或疼痛、针刺感、腰痛、脱发、头痛、精神不安、肌肉痛、手足颤动、走路不稳等。下肢特别是足部疼痛是铊中毒的突出表现。运动障碍出现较晚,常可波及颅神经,可发生视力减退、中毒性脑病。脱发也是铊中毒的体征,一般于中毒后1至3周左右发生。指甲和趾甲于第4周出现白色横纹。一般通过患者的粪便、头发、指甲、血液和唾液检测出铊。

  2,铊中毒后的发病时间:

  1)一般铊中毒后10到12个小时就会发病,也有的会延至两三天后才出现症状。最初为胃肠道刺激症状,如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腹绞痛或隐痛,也有牙龈糜烂及出血性胃炎等。

  2) 中毒后1至5天出现双下肢酸、麻、针刺感,下肢特别是足部会疼痛。运动障碍出现较晚,可发生视力减退、中毒性脑病。

  3)铊中毒后最典型的病理特征就是脱发!

  铊中毒后一般会在1至3周之间出现脱发。急性铊中毒一般在中毒后第10天左右开始脱发,脱发是铊中毒后的特异性症状,是最典型的铊中毒病理特征,所有铊中毒患者都会在中毒反应发生后发生脱发,不仅头发脱落,胡须、腋毛和阴毛也会脱落,但是眉毛通常不会脱落。

  脱发症状一般发生在急性铊中毒后1至3周之间,急性中毒一般在中毒后的第10天出现脱发。慢性铊中毒后会在2周之后开始脱发,铊中毒导致的脱发,头发会成束脱落,产生斑秃。这种脱发通常是可逆的,毛发一般会在铊中毒治愈后4周左右开始再生,3个月完全恢复,但有报道称,严重的铊中毒可以导致永久性脱发。

  3, 受害人朱令第一次铊中毒时间:

  1994.11.24.晚餐前,朱令开始肚子疼痛,并吃不下饭;

  这一现象符合“铊中毒后10到12个小时就会发病”的临床症状,假设

1994.11.24.晚餐前的时间是傍晚18:00,那么朱令第一次铊中毒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在

1994.11.24清晨06:00-08:00之间,也就是说在朱令早晨在宿舍起床后与开始上课之间中的毒!

  4,铊中毒方式:

  1) 在粥或汤面类早餐中混入“铊盐粉末或铊盐溶液”;

  2) 在早晨必须使用的洗漱用品中混入“铊盐粉末”;

  3) 在早晨喝水或自冲奶粉或自冲麦乳精等早餐饮品中混入“铊盐粉末或铊盐溶液”;

  5,根据以上的具体中毒时间和中毒方式,在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如果是朱令自己解决早餐问题的,那么朱令的早餐有三种方式获取:

  1)早餐获取方式1

  是在宿舍里自己冲杯奶粉或麦乳精之类的饮品加上自己准备的饼干之类的干点食品获取早餐的,那么,在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BZC是否有机会进入朱令宿舍为朱令冲饮品呢?这个问题,如果朱令自己已经无法表述清楚的话,与朱令同宿舍的另外两位室友是可以作为证人为警方提供书面证词的。作者因为无法接触到这两位室友,只能根据现有的网络资料和常规想象:在这段时间内,BZC不会出现在朱令宿舍,因此,可以排除BZC在朱令宿舍下毒的可能性;

  2)朱令自己到食堂去买并在食堂就地用餐,这种情况下,即使BZC也到清华食堂用早餐,但他要在朱令眼皮底下在朱令的碗里下毒几乎没有可能性,因此,可以排除BZC在清华大学食堂对朱令朱令早餐进行下毒的可能性;

  3)朱令自己到食堂买好早餐后带回宿舍吃,这种情况类似于第一种情况,可以排除BZC在朱令宿舍下毒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三种常规早餐用餐方式之外,是否会出现第四种甚至第五种情况呢?作者认为是可能的,就是朱令到校外去用餐!

  4) 朱令在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到清华大学校外早餐店或早餐点用餐,由于只发生朱令一个人铊中毒,因此,完全可以排除朱令在校外早餐店或早餐点购买早餐前,店内或摊点的早餐已经“含铊”的可能性,否则,就会有多人发生铊中毒现象;

  其次,如果在早餐店或早餐点正好碰上BZC也在那用餐,这种情况下,BZC是否有可能对朱令早餐下毒呢?这与朱令在学校食堂遇到BZC完全一样,可以排除BZC在清华大学食堂对朱令朱令早餐进行下毒的可能性;

  5) 在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是否存在BZC为朱令提供粥或早餐汤面类早餐并将早餐送到朱令宿舍的可能性?除非BZC与朱令正在恋爱并且关系已经非常明确的男友,否则就没有这种可能性。

  根据目前网络资料来看,没有任何人发表在1994.11.24日之前BZC与朱令正在谈恋爱的帖子或谈话,因此,不存在在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BZC为朱令提供粥或早餐汤面类早餐并将早餐送到朱令宿舍的可能性,因此,可以排除BZC在朱令早餐中下毒的可能性;

  综上分析和推理,我们可以排除朱令第一次铊中毒与BZC有任何关联!

  6,从1994.11.24日开始铊中毒,中毒后的第15天即1994.12.8朱令的头发开始脱落,并在几天内掉光,这一症状,符合“在铊中毒后1至3周内会出现头发脱落的病理特征”说明朱令第一次铊中毒的明确时间应该为1994.11.24日

06:00-08:00之间,并且,朱令的第一次铊中毒应与BZC没有任何关系。

  7,1994.12.23,朱令入住北京市同仁医院消化内科病房,虽然没有查出病因,但住院一个月以后,朱令的病情得到缓解,并长出了头发,于是,朱令于1995.1.23.出院。

  这一过程说明:朱令的第一次铊中毒虽然中毒病理特征明显,但铊中毒量并不大,通过自身的免疫力加上同仁医院的辅助治疗,铊中毒剂量未能完全阻断朱令体内钾的供应,在中毒两个月之后朱令体内的钾供应量已经基本恢复正常,从而长出了头发。

  8,1995年2.20,寒假结束,新学期开始,朱令返校。开学一周,朱令再次因不明原因发病,双脚疼痛难忍、双手麻木,明显特征是:再次脱发。

  1)朱令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就出现头发脱落的症状符合“在铊中毒后1至3周内会出现头发脱落的病理特征”,但中毒1周就脱发是铊中毒后出现脱发的最快极限时间,也就是说,朱令如果是在开学后在清华大学内中的铊毒,那就是新学期开学的前一天或开学当天中的铊毒,这一天BZC不可能陪同朱令去开学,因为在1995年新年后开学的时间各高校基本是在同一天,显然,这一天也是BZC开学的第一天,BZC应该在北大开学。因此,如果朱令第二次中毒在清华大学校内,则与BZC没有任何关系;

  2)根据“在铊中毒后1至3周内会出现头发脱落的病理特征”,假设朱令第二次中毒的脱发时间是在1周至3周内,这同样符合“在铊中毒后1至3周内会出现头发脱落的病理特征”,那么,朱令的第二次中毒时间即使是急性的铊中的也要在中毒后的第10天才开始脱发,这就说明朱令第二次铊中毒就不是在清华大学内,更不可能在朱令宿舍内,而是在校外和寒假期!

  1995年2月20日,清华大学下学年开学,朱令在这一天返校,开学1周即2月26日出现第二次脱发。根据朱令第二次脱发时间是在开学一周这一时间节点,再参照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如果中毒后第15天开始脱发这一症状反应来推理,又根据急性铊中毒的脱发时间是在中毒后第10天开始的病理特征,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朱令的第二次中毒地点应该在清华大学校外,中毒时间应该在寒假中。

  假设朱令第二次中毒后第10天至第15天之间出现脱发现象,那么,朱令第二次中毒的时间节点应该在2月11日—2月16日之间,而2月14日这天既是元宵节又是情人节!假设朱令是2月14日铊中毒的,2月26日再次掉发(开学1周),正好是第二次中毒后的第13天开始脱发,这一病理特征与第一次中毒后第15天开始脱发的病理特征基本吻合,由于前后两次铊中毒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第一次铊中毒第15天出现脱发,而第二次铊中毒后在第13天出现脱发,前后两次中毒和脱发时间相差2天,因为第二次脱发时间节点已经锁定为开学一周即2月26日,据此可推断出朱令第二次铊中毒的时间在2月14日元宵节加情人节这一天至2月19日之间的可能性非常大,由此可以推断朱令第二次铊中毒的地点在校外!即使以最短极限时间即中毒后一周后脱发,那么朱令第二次铊中毒的时间也应在1995年2月19日或之前!

  如果这一事实可以被锁定,那么朱令第二次铊中毒的地点就与清华大学无关,朱令在寒假中接触的外部人员虽然不能马上锁定,但朱令在开学前一周的活动范围究竟涉及到哪些区域、具体交往了哪些人员是可以调查清楚的。

  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在1995年那个年代,学生之间的在春节期间的交往比较少,关键是又恰逢朱令第一次铊中毒后刚刚出院不久,她的头发还没有完全长成长头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女孩子都是天生爱美的,大病初愈没有飘逸长发的女孩子基本上不会主动外出社交,即使有同学来看望她,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去朱令家里,因此,大病初愈的朱令在寒假和春节期间的活动范围应该非常有限,她几乎不可能主动外出去会见中学时代的同学BZC或大学同学,因此,朱令外出的概率相对要小,但不是没有可能!

  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在整个寒假期间,究竟有哪些人去过朱家?带去了什么样的礼物性食品?朱家是怎么招待客人的?朱令在元宵节前后几天的活动范围有哪些?都是在家里用餐还是曾经去过外面用餐?是朱令一个人外出的还是有家长陪同的?

  相信,搞清楚以上这些问题,朱令案基本上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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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BZC与朱令案】终极推理

  第二章万能的BZC与个人英雄主义情结

  一,本文在第二篇第十章及之前,对BZC关于他是否在北大或其家中实际使用电脑上了国际互联网的质疑资料,取自以下两方面:

  1,所有邮电部电信局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个人使用电脑上国际互联网的公告规定、实施时间表完全来自“百度搜索”,相信这些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均存档可查实;

  2,作者本人1995年1月起开始做与电脑有关的业务,95年期间,每月采购电脑平均为15台左右,当时电脑市场基本上都以兼容机为主:即电脑商店基本上只供应电脑配件供你选择,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购买能力(价格问题)、使用需要(配置问题)、个人喜好等因素来选择电脑配置,在你选择好配置后,电脑商店再给你组装起来,这就叫“兼容机”,当时市场上也有IBM、联想等品牌机,但个人购买品牌机的相对比较少,因为价格落差比较大。所以,作者本人虽非计算机专业毕业,但本身所学的专业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与计算机软硬件密切关联,并且从事与计算机软硬件相关联的工作持续时间有10年以上(95年1月起)。因此,本人对95年中国电脑市场及互联网开通时间等比较了解,因为业务联系需要,对企业而言,开通互联网申请电子邮箱对业务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记得公司的电子邮箱是通过网络公司以年为限购买使用的,95年,不要说个人,就是企业也是无法申请到免费电子邮箱的,而北大的电子邮箱怎么可能随便给BZC使用?

  3,95年的高校普遍配有电脑机房,但主要供学生实习课使用,使用时间只能局限于实验课时,其它时间基本上不会对学生开放的,更不要说晚上了;95年初,学校电脑实验课还不会涉及互联网实习,但会涉及局域网知识的实习。当时,即使北大可以上国际互联网,但供学生实习用的电脑机房内的电脑一般不会与国际互联网链接,但可以实现局域网,因此,当时北大、清华这样的名牌高校的校内实习用电脑很可能都已实现了校内局域网。但不是每台电脑都可以连接同一局域网的,因为当时的技术限制,接口有限,加上一些保密需要,如果北大电脑很多,不可能将所有电脑都接入同一个局域网,学生可以使用的局域网应该是独立的校内网。这对于学动力学的BZC来说,他对国际互联网产生兴趣也许就始于校内局域网。

  假设北大这样的一流高校,在邮电部宣布个人或企业可以申请国际互联网接口之前,北大或已经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即使北大在95年4月之前就已经可以上国际互联网,那也是仅供一些计算机科研人员使用,作为非计算机专业的BZC是不可能有机会接触这些供专家研究使用的电脑的,而要在实验课之外使用专家电脑上国际互联网一周时间,并且在其电脑中植入“过滤软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BZC使用北大校内电脑上国际互联网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但BZC在实验课期间接触学生使用的校内局域网是完全可能的,很可能因此使得BZC对国际互联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4,即使本文作者的推测成立,BZC所谓的电子邮件全部来自国外互联网下载后通过国际快递送达北京BZC手中,这一事实也同样证明了BZC对朱令进行了事实上的实际救助,而BZC在获得这些国外专家的诊断后在校内局域网上发布了这一喜讯,这种可能性应该比较大,之后,BZC的救助行为就被神化了!我们的国家不缺乏被神化的具体例子,雷锋就是被神化的典型代表。我们的国家也不缺乏个人英雄主义色彩,黄继光、董存瑞都是上世纪树立起来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的典型代表。

  BZC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取到国外专家的铊中毒诊断和治疗方案,他所做的一切在事实上挽救了朱令的生命,搞清楚了朱令的病因,界定了朱令是正常生理患病还是被谋害致病的界限,由此帮助并促使警方认定了朱令案是一起“有人故意下毒谋杀朱令”的刑事案件,并进行了立案及调查。这一切都源于BZC的功劳,BZC在朱令案中所作出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

  但BZC为什么要在如何获取这些电子邮件上陈述出令人置疑的故事呢?无非是他在挽救朱令生命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个人成就和导致的结果让BZC产生了个人英雄主义情结,作为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将自己救助朱令生命过程这样倍感自豪的过程夸大得完美一些,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完全源于他年轻时代所产生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

  5,本文作者为什么要质疑BZC?就是源于网络上(包括方舟子)有人在质疑BZC,为了替BZC释疑,首先也必须对BZC进行质疑,将BZC最大的疑点拿出来质疑,但我们通过质疑发现,即使BZC在电子邮件问题上虚构了在北大上国际互联网这一事实,但BZC不论以什么方式获取到国外专家关于“朱令铊中毒诊断及治疗方案”,这都在实际上帮助医院查明了朱令病因,及时挽救了朱令的生命,并帮助警方锁定了这是一起有人故意下毒谋害朱令的刑事案件等,这一系列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事实上,BZC为什么会遭到一些网友的质疑,完全源于他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以及他高调的处世方式。但是,正因为BZC越战越勇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以及利用互联网的传播速度高调质疑sw的行为,才让全国人民知道了朱令案,了解了朱令案,为朱令的悲剧而落泪与悲愤,共同声讨犯罪分子,这同样源于BZC的功劳。

  但不可否认,BZC高调过头的质疑方式存在着“违法行为”,他有权对sw高调质疑,但无权代替警方对“sw是否是下毒者”下定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规定,BZC即使对朱令案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但他的调查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不能取代警方职能的;他在网络上公开发帖指责sw就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到了违法,企图引导公众舆论导向,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法律规定!

  希望BZC今后能够尊重法律,多一点法制精神,在高调质疑sw的同时,必须清楚:在警方没有作出认定之前,sw始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一个合法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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垚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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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成了敏感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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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是普通人家早就凉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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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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