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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承认蒙古独立吗?

近来发现社区还时不时有人说,中华民国政府或台湾政府至今都没有放弃蒙古、不承认蒙古独立、官方地图还是秋海棠,以此来暗示新中国卖国,对于如此无脑、无知的说法和个人,以及恶意造谣的美狗绿蛙,只能对它们的智商表示同情。
台湾真的至今都没有承认蒙古独立吗?为了防止更多的人被蒙骗,只好把这些历史再罗列一遍,供大家自己思考。

一、中华民国(1911-1949)从不承认到承认的过程
在清朝没有灭亡之前,蒙古一直是属于中国的,这一点是没有疑问。1911年辛亥革命、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当地蒙古王公,以及后来的苏联的操控下,蒙古开始宣布独立,脱离中国的管辖,但是民国政府一直不予承认,段祺瑞政府时期还曾经派兵到库伦,短暂的恢复过对蒙古的管辖,此后,中国再也没有实质性的控制过蒙古。

到了接近二战结束,美国为了争取苏联对日作战,在雅尔塔会议上出卖了中国,同意蒙古划入苏联势力范围。等到1945年中华民国跟苏联谈判的时候,迫于国际情势和国力,被迫答应承认蒙古独立,但是为了保留一点颜面和能够向国内交差,增加了允许由蒙古公民投票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条款。

1945年10月20日外蒙举行公民投票,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前去参观。投票结果显示,参加的公民都赞成外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 联合国所派之观察员承认此次投票。1945年12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6次常务会议就外蒙古独立一案通过决议:1946年1月15日之前完成承认手续;1946年1月15日左右承认独立,并希望现在内蒙境内的外蒙军队于承认前完全撤回外蒙境内。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19日通知国民政府照办。

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正式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国民政府公告说:
“国民政府发表公告承认外蒙独立”
(1946年1日5日)
“(中央社重庆五日电)国府于一月五日发表承认外蒙独立之公告如下:外蒙古人民于民国卅四年十月廿日举行公民投票,中央曾派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前往观察,近据外蒙古投票事务人员之报告,公民投票结果,已证实外蒙古人民赞成独立,兹照国防会最高委员会之审议,法定承认外蒙古之独立,除由行政院转饬内政部将此项决议正式通知外蒙古政府外,特此公告。”

后续:
1946年3月6日,中国国民党二中全会检讨外交报告,王正廷等代表主张废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内蒙代表要求恢复蒙古委员会。
1946年8月6日,中华民国驻联合国大使徐淑希发表支持外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声明。
1947年4月23日,国民政府恢复蒙藏委员会。
1947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时,依据宪法产生的57名蒙古地方代表实际上来自青海蒙古,并非外蒙古。
1947年7月28日,联合国讨论蒙古入会,中方代表反对,并与苏联代表发生激烈辩论。8月1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拒绝蒙古加入联合国。
1947年11月7日,联大苏联代表要求允许外蒙加入联合国,8日中方代表会上驳斥苏联,蒙独再次被挫败。
1948年,民国官方新出版的中国地图依旧包含蒙古(但加注释小字业已承认其独立)。

二、国民党政府退台后,从承认到不承认的过程
1949年,因为苏联和新中国建交,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在1949年11月7日发表《与苏联断绝邦交之声明》。
1953年,国民党政府以苏联未遵守《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由,宣布废除该条约,同时不承认外蒙古独立,把外蒙古重新纳入“中华民国”的地图之内。
但是到了1961年,蒙古再次提出了加入联合国的申请,10月25日安理会上,国民党代表缺席会议,未使用否决权;10月27日的联大会议上,国民党代表再次缺席投票,默认蒙古加入了联合国。
因此,这一时期的国民党政府的态度是,官方上不承认,实质上默认。

三、台湾政府从不承认到承认的过程
1、1993年4月12日,台湾地区“第二届立法委员”提案的“立法院释宪声请书“,争论“国家领土范围之界定得否由释宪机关解释”时,主张外蒙古以及中国大陆不是“中华民国疆域”。 同年11月26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字第328号解释回答:“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司法院回避了这个问题。
台湾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曾经定义“大陆地区”为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等。2002年1月30日,台湾当局”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及第五十六条条文”,将外蒙古排除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已经排除外蒙古的适用性,所以现在定义的“大陆地区”为中共控制之地区。

2、2002年2月,台湾当局“外交部”宣布承认蒙古国护照。
2002年7月8日,台湾当局“外交部”公函表示:蒙古已为主权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2002年9月1日台湾当局与蒙古国互设大使馆级的代表处。

3、2004年,“行政院”通过了废除“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及“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决议。“行政院”表示,“蒙古各盟部旗已非我国统治权所及地区,因此该法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当时的“行政院长”游锡堃表示,“蒙古国是一主权国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与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行政院为因应实际需要,解除我国与蒙古间的交流障碍,已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将外蒙古排除于两岸条例施行区域,决定与蒙古交流事务均依照外国人之规定办理,务实推动双方各项交流,建立互惠互利的实质关系。”
游锡堃的解释是,“我国在制定宪法前,国民政府已经正式承认蒙古国的存在,甚至当蒙古国申请加入联合国时,国民政府也投票赞成,因此从历史来看,我们没有违背现实的必要,而且民国三十六年内政部所编印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中,也没有将蒙古列为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因此承认蒙古国符合现况亦不涉及违宪。”

4、2005年10月3日,台湾政府弃用法理上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中华民国年鉴》也于同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并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5、2012年5月21日,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

6、台湾“立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正式通过了“政府组织再造四法”。根据这一法案,新的政府组织不再设置“蒙藏委员会”。但是在现实中,虽然“蒙藏委员会”按照法案在“行政院”组织新架构中被裁撤。然而,基于一些原因,台湾“蒙藏委员会”这一机构实体仍然存在,预算仍年年过关。直到2017年11月台湾“立法院”二读表决通过废止“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已有90年历史的“蒙藏委员会”正式被废。

四、关于中华民国地图
因应国际国内的政治情势的变化,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华民国地图变化也很大,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之前,地图是包含外蒙古的;
1946年后地图中仍然包含外蒙,但已专门注释我国政府已承认其独立。
等到1953年后,又重新把外蒙加入了进来。
2002年11月28日,台湾当局“内政部”将《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修订为《编印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明定“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
2004年11月9日,台湾当局“内政部”宣布废止《编印大陆地区地图地图注意事项》等,民间出版民国地图不用再送审。
(另,整个民国时期的官方地图,都不包含海参崴)
 
1999年地图
 
1979年地图
 
1948年地图
 
1948年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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