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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分享]  有人总把受害者家属当罪人[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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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重庆奉节8岁男孩小渤(化名)在上学路上被恶犬咬死,引发关注。

4月26日上午,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家人和狗主人的几位亲属达成和解,肇事一方赔偿55万换取家属谅解。

孩子父亲表示“考虑到大家都住在同一个地方,往后都还要生活,人还是要讲情分的,我们也就同意了这个协商结果。”

小渤父母最初索赔92万,若按照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这是一个有理有据的请求。如今,他们考虑到两家祖祖辈辈都在一个村子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愿意接受缩水一大半的赔偿。

而这一明显退让的选择,让很多网友甚为不满。

 
网友评论



在一部分网友看来,这家人起了一个坏头,孩子死得那么惨,被恶犬咬得面目全非,跟肇事方拼命都来不及,怎么能轻易和解?
不让狗主人一家赔得倾家荡产、砸锅卖铁,不让他多吃几年牢饭,付出惨重代价,怎么能为无辜枉死的小渤讨回公道,又怎能借机震慑那些不文明养狗的行为,防止下一次的悲剧呢?
诚然,网友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恶犬伤人涉及两方面的责任,55万的赔偿只是履行民事责任,而狗主人没有看好恶犬,导致小渤惨死,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刑事责任不会因民事赔偿的履行而自动抵消,但家属一方的谅解是很重要的从轻处罚的理由。
按照以往的案例,双方和解之后,狗主人可能获得缓刑。
在网友眼里,这相当于没有实质性的惩罚,又是一次犬主“花钱买命”的交易。
一边是恶犬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日益严重的威胁,一边我国刑法在规制、惩罚饲养烈性犬方面,还失于宽纵;
网友希望通过刑事的有效打击倒逼养狗文明,同样给不负责任的狗主人血泪的教训,以约束他们的放任心态,这种心情可以理解。
但问题在于,减轻狗患、改善公共安全的责任,是不是一定要由受害者一方来承担?
是不是受害者家属不顾及自己现实处境,以放弃赔偿为代价,不依不饶地追究,成功换取狗主人几年的牢狱之灾,才能符合网友的正义期待,才能促进养狗的文明?
孩子被狗咬死,生前经历那么巨大的痛苦,没有谁比他的父母更为难过,无论多少钱都无法抵消他们心头的伤痛。
55万的赔偿,虽然不多,但多多少少是一份补偿和安慰。
死者已矣,活着的人还得继续生活。
小渤的父亲说,他接下来要处理小渤的后事,要照顾小儿子,还要安抚父母、媳妇,实在没有太多的精力耗在协商里。
早日抽身,对他既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及时的止损,防止一家人被这件事持续消耗,整日沉浸在可能不断升级的愤恨和苦痛里。
而且,同住一个村,狗主人一家的经济实力他们想必也了解,与其在不现实的索赔要求里反复推拉,不如接受现实,不伤及两家人的情面,避免日后无休无止的纷争,早日回归平静的生活,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018年,小渤与弟弟的合照



小渤父母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们有他们的理性权衡和行事的自由。
作为一个旁观者,稍有一点同理心,就能理解和尊重小渤父母的选择,而不是罔顾他们的伤痛和实际处境,一味地将自己原始的公正感强加到他们身上,让他们来充当正义的先锋;
更不能把对狗患的不满情绪转移到他们身上,怒其不争,为了自己一时的爽感,朝无辜的人“开枪”。
更何况,恶犬再三伤人,致人死亡,这个锅本就不应该扣在受害者一方的谅解态度上。
网友谴责受害者家属,是找错了对象。
如果不满法律的轻判,那就应该想想,到底是什么让受害者家属在谅解和判刑之间二选一,是什么助长了狗主人赔钱了事的心理。
不去追问公共性的问题,强迫个体做出牺牲来成全公共利益,别人不干就口诛笔伐,肆无忌惮地在其伤口上撒盐,这何尝不是一种恶,一种更为冷酷的自私?
而且,要防止恶犬伤人,提高违法代价只是一个方面,此类悲剧发生的“根子”,还是在于犬类公共管理方面掉了链子。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早有规定——
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为犬只戴嘴套。
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小渤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而现实中,这一规定很难辐射到农村。
习惯放任散养的狗主人,素来没有文明养狗的观念。
薄弱的基层执法力量,不能对违规养狗的行为及时纠正,自然难以让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要改善这一局面,不是靠受害者一方振臂一呼、不顾一切地抗争到底,
而是要——
靠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任的执法力量,
靠养狗之人在环境潜移默化之下的自觉遵守,
以及司法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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