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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会失去两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1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不胜唏嘘。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就算郭新振念及养育之情,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只有彻底“消灭”买方,才能彻底“消灭”拐卖。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这起案件影响巨大,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03 第一反应之后,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我都能想到的影响,不可能他们想不到。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警方审讯时,人贩子呼某交代: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人贩子呼某跟唐某,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只是购买者。当时实施的《刑法》,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1997年10月1日。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并不适用于此《刑法》。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法不溯及既往,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最长一般是20年,此案已经24年了,早就过了追诉时效。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但综上所述,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不是不想,而是不能。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我开始也一样:“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是养父母吗?那是无耻的共犯。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你还是老师呢,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整整找了24年,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但是后来一深想吧,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为什么呢?三个原因。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想买我的人,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而是老七。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别的人家也会买我。养父母买了我之后,对我还是很不错,我现在生活也不错,算是比较幸运了。”站在这个角度想,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仅仅只有两岁,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对于他来说,养育他的人,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被养育了24年,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你不应该爱养父母,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我反而瞧不起他。为什么?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一是郭刚堂夫妇,二是郭新振。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一切按孩子的意愿,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结局看似很完满,但其实并非如此,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丢失孩子后不久,他就白了头发。为了找回孩子,他耗尽了精力,耗尽了青春,耗尽了家产,“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整整找了24年,找了40万公里。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只有老郭夫妇知道。煎熬了24年,孩子终于找到了,本应该万分高兴,但怎么高兴呢:儿子虽然找到了,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正如一个网友所说:“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我老家有个村子,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养到五岁大的时候,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大哭大喊让他滚。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会失去两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两个原因。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事情发展成这样,并不是他的错,他也是受害者。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这样的结果就说明,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1997年以来,国家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严惩收买者,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一个买家的需求,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作者 | 我是拾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