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轩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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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没那么复杂,生父母追责人贩子完全没问题,只要证据确凿,检察院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不作为,就是纵容犯罪,谁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经过大家同意了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事随便一个“时效”就糊弄过去了,这就是给徇私枉法留后门。什么事可以以“时效”结案,是在证据本来就不足加上时日太久不可能再有新证据时才可以“时效”。
生父母追责本没有错,如果以泄恨为主而伤害曹青,就不对了,因为曹青是无辜的,如果疼爱曹青,就该以曹青的意思为主,顺便也把人伦大义是非善恶这个球踢给曹青,是人是鬼就看他怎么选择安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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