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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加班补休不给加班费[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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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工人”,如果公然拒绝法定节假日加班,会有什么后果呢?

据九派新闻报道,2015年,南昌某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国庆节期间拒绝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开除。之后,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高某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但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

这虽然是一起发生在几年前的劳资纠纷,但是恰逢国庆,三倍加班费、能否拒绝加班等问题一直以来又是打工人的痛点,因此一经媒体报道,还是引发了舆论不小关注和讨论度。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公司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求?拒绝加班是否算旷工?用补休假期来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从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里,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答案。

首先,法定节假日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确定的休息日,是惠及全民的社会福利。作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如果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加班就认为对方是“无故旷工”不仅是一种任性,更违反相关法规。

当然作为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越是别人休假休息的时候,越是营业的旺季,节假日加班加点,也是常态。如果企业方面没有要求员工加班的管理权力,正常的经营发展便会无从谈起。

所以,在我国劳动法中,虽然明确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息时间等休息权利,但对于互联网、餐饮、快递等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和企业,还开了一个“折中”的口子,规定只要经过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要求,员工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也没有什么不妥。

 


但问题在于,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是不是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讲,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救济”方法,应是“经济补偿”而不是“补假”。劳动法第44条,仅明确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代替多支付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解决方案。

通俗而言,就是要求劳动者在周末休息日加班的,可以补休也可以给予经济补偿;但是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只能给予经济补偿,并无法律规定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之所以如此立法,是为了给予劳动者更多实惠,也保障用人单位的特殊需要。由此看来,酒店方面的“补休”措施,在法律上是立不住的。

退一步来说,这家酒店规定的“休一补二”,也是不利于员工的。表面看,员工牺牲法定节假日休息一日,后面可以休息两天予以补偿,貌似没有吃亏,实际上却并不公平。

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对其而言是付出了更大的牺牲,也理应获得更多回报。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再看酒店方面,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绝口不提三倍工资报酬,只给予了一天折抵两天的补偿方案,很明显看出,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了折扣。

表面看来,拒绝单位加班的高某,也拿到了若干经济补偿金,不算吃亏。但事实上,在这起沸沸扬扬的劳资纠纷中,酒店方面才是最大的胜利者:不听话、拒绝加班的劳动者,到最后还是被“解雇”,雇方只需要付出最低的成本,就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清理门户”的目的。

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的用人权利,固然需要得到有力支持,而员工的休息权、休假权也不能掺水分、打折扣。把这些关系依法处理好了,用人单位和员工才能实现双赢。法定节假日员工拒绝加班“一开了之”,故意规避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条款,过于霸道和精明的企业恐怕也走不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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