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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搭便车出车祸死了,车主该不该担7成责[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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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搭便车出车祸死了,车主该不该担7成责[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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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搭便车出车祸死了,车主该不该担7成责[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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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做好事没好报”?
据媒体报道,近日,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老实说,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恐怕都很无奈。
对于王某家人来说,就因为搭了个顺风车,从此阴阳两隔、丢了性命,这自然是人间惨剧,90万的索赔看似是一笔巨款,但在珍贵的生命面前,显然不值一提。
对戴某来说,自己一片好心,顺路搭载同事回家,未曾收取分文,路上出了车祸,也并非有意为之,结果还得承担70%的赔偿责任。90万对哪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难免有“好心不得好报”的感喟。
从法律上讲,好心免费让他人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一方被认定有责任的,并不能完全豁免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也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好心同乘”条款,即——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虑到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在具体赔偿中,戴某的法律责任“应当减轻”。
基于法律并未明确“应当减轻”的适用情形、对应幅度,所以在现实中,主要靠法院具体裁量。在当地法院看来,在赔偿责任认定时,已将戴某责任削减了30%,也算得上减轻“好心同乘”者的法律责任了。
不过,即便如此,也存在一点声音认为,70%的责任过于高,“做好事”的代价未免过于昂贵了。
确实,免费搭乘与营运搭乘截然不同,前者是社会善行,后者是营利行为,而立法上也给予了不同的对待。对于社会善行,法律鼓励并“宽容”;对于营利行为,法律明确了营运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但承担七成责任真的很高吗?
或许大家很容易代入做好事一方的视角,毕竟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都是捎带脚地带亲朋好友一段,自然而然地会觉得七成责任太高。
但如果我们代入死者的视角呢?只不过因为请求帮忙带自己一段,就因此丢掉了自己的性命,该承担多大责任呢?
实际上,好意同乘者被减轻的责任其实都属于死者本人自己承担的,70%的责任背后意味着死者自身承担了30%的责任。
就仅仅因为坐了一趟免费车,就需要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三成责任,这比例高还是不高呢?
还有一点不能不考虑的是,“好心同乘”与一般的好意施惠还不一样,戴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也就是“掌握方向盘”的人,关系到对方的生命安全,所以搭载他人同行,更身负安全职责,本应小心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但在行驶过程中,戴某却没有履行好观察路面、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这种性质严重的过错决定了,戴某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倾向于将“应当减轻”的幅度,限定在20%至30%。
此前,媒体曾报道过一起“同学搭车事故”纠纷,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又比如,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免费搭乘他人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小范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法院判决老汉担责70%,赔偿13万余元。
总的来讲,这种对“好心同乘”者适度减轻责任的做法,平衡了法理与情理,既让过错者承担了法律责任,也为善行者减轻了经济包袱,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人的合法权益。
车祸毕竟是小概率事件,大家对此类偶然事故也无需过度代入。法律自然会保护做好事的人,但对他人生命有更多影响的人,承担更大一点的责任不也是合情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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