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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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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房屋也是违章建筑?究竟违了哪部规章?

 

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以此引导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包括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说实话,看完这个案例,我都哭了,哀民生之多艰。

这个案件很值得说道说道。

郭某1982年10月退役,其户口由部队迁入其父亲20世纪70年代在某区某路3号145户东侧建造的145户甲房屋。郭某在此居住并结婚。

也就是说,这是一处老宅,已经有了40年的历史。

但到了2013年,在某区政府决定对某路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

因为政府想卖地,将人家住了40多年的竟然认定为“未登记房屋”,这些经办人的心痛不痛?如果是人,有这样做事的吗

更可怕的事还在后面,同年12月26日,某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某公司强行将涉案房屋拆除。

2016年11月,郭某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2017年1月,郭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赔偿郭某人民币10566元及相应利息。

郭某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于2017年12月、2019年7月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因为新闻没有介绍清楚,房屋到底有多么大,但不管多大,2017年给你10566元你去买什么房?买个厕所也买不到啊。

2020年10月,郭某不服行政判决,认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认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监督必要,遂依职权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经调阅法院卷宗材料,实地勘察,询问相关证人,到区信访局和区征收办调取档案材料;召开公开听证会,明确争议焦点,研判法律适用等,查明:涉案房屋系独立建筑,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涉案房屋在既未经某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处理,又未经征收补偿的情形下,区房屋征收办即委托某公司将涉案房屋拆除,拆除行为违法。经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成本价格为10566元。

我实在想不通,难道这个成本是1970年代的成本?10566元能盖起什么样的房子?猪圈也盖不起啊!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在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未登记房屋”及拆除行为违法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某区某路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但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而是采用成本价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涉案房屋建于20世纪70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

2021年11月10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某赔偿人民币91万余元。至此,八年未解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从1万元到91万元,你说这差别大不大,你这样搞,还埋怨人家老百姓上访?

这个案件明显是将上述房屋认定成了违章建筑,只是补偿建筑材料费。

1988年2月12日起施行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规定,“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法,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一般认为,从1984年以前的建筑根本不存在违章之说,那人家1970年代盖的房屋怎么就成了违章建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这个案例,历经8年,可以想象这个被拆迁户的痛苦与煎熬。

在行政官司中,我们常常鼓励当事人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想法,更要树立公平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的信心。

因为现在的有些部门已经缺少人之常情常理和常识,而目前一些法院动辄以稳定为由不敢实施监督。

或许这个案例值得许多地方政府和征收部门学一学,动不动以拆违促拆迁,这个病得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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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9-13 14:57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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